{{ $t('FEZ001') }}生教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大功,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加強輔導。大過及特別懲罰則由學務處會同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四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務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三)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本校訂定「學生改過銷過辦法」,學生之改過銷過皆依辦法施行。
(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五)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六)本實施要點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2026-03-31
{{ $t('FEZ004') }}2026-04-07|
{{ $t('FEZ005')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