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法第2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且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另外根據本法第91條規定,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同學暑假期間亦需注意自身安全,切勿施用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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