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7368號函及9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1628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留意快篩試劑使用期限及保存方式,務必將快篩試劑儲存於乾燥環境下並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
三、 | 學校教職員工生在校期間,因公務、自主防疫期間返校或有接觸快篩陽性個案者,以及學生在校期間,出現身體不適或有呼吸道症狀,或因公務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1劑快篩試劑,若仍有不足情況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再向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快篩試劑配發額度係由教育部定期盤點「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填報快篩試劑領取及發放數量平臺」(網址:https://course.tchcvs.tc.edu.tw/QS/QSA/index.asp)填報資料後,再依各校庫存情形發放快篩試劑予本市,倘未更新填報,教育部將視同無相關需求,不再配送快篩試劑予是類學校,爰請貴校務必定期於星期四至星期五期間完成前揭填報作業,以避免影響貴校快篩試劑配發額度。 |
{{ $t('FEZ003') }}2022-10-19
{{ $t('FEZ014') }}2022-11-18|
{{ $t('FEZ004')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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