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訊組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交運字第1080329381號函辦理。二、鑒於選舉將至,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為維護飛航安全,請留意下列事項:(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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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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