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計有緩召第2、3、5款、逐召第1至9款及儘召第1、3、4款之相關規定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
二、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律定受理審查期程,開放於109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0日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及儘召第4款(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案件。
三、轉知本校同仁若符合上開規定,請於上開期程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現職教師部分由人事室配合教師聘期依規定辦理)
四、有關「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處理規定109年1月1日生效後,新發生案件作業時間表」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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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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