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辦理。
二、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2月24日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同年月26日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同年月27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前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指揮中心將依疫情發展狀況隨時調整,請注意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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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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