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金門縣政府轉知倘貴校教職員工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本、個人戶籍謄本等)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併計公職退休年資案。
二、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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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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