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復依108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634號函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明(110)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16日,其中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8個,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7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4日)、國慶日(3日)及111年開國紀念日(3日)。
四、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110年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1(星期五)至1/3(星期日)。
(二)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10(星期三)至2/16(星期二): 1、農曆初二及初三適逢星期六、日,分別於2/15(星期一)及2/16(星期二)補假。 2、農曆除夕(2/11)為星期四,前一日(2/10)功能性調整放假,並考量各級學校寒假起迄日為1/21至2/10,於2/20(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 和平紀念日連假為2/27(星期六)至3/1(星期一):和平紀念日(2/28)適逢星期日,於3/1(星期一)補假。
(四)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2(星期五)至4/5(星期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4)且逢星期日,兒童節於4/2(星期五)補假、民族掃墓節於4/5(星期一)補假。
(五)端午節連假為6/12(星期六)至6/14(星期一)。
(六)中秋節連假為9/18(星期六)至9/21(星期二):中秋節(9/21)適逢星期二,9/20(星期一)調整放假,9/11(星期六)補行上班。
(七)國慶日連假為10/9(星期六)至10/11(星期一):國慶日(10/10)適逢星期日,10/11(星期一)補假。
(八) 111年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2/31(星期五)至111/1/2(星期日):111年開國紀念日(1/1)適逢星期六,於12/31(星期五)補假。
五、有關110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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