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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菸害防制法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菸品燃燒後可釋放出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九十三種屬致癌成分,十五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臺灣每年約有二萬七千人死於菸害,平均每二十分鐘就有一人;三十五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每年約一千四百四十一億元,占全國GDP的百分之一點零六,顯見其對個人、家庭及國家之影響至為重大。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發表之「Inheriting a sustainable world: Atlas on children's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報告指出,導致五歲以下幼童死亡之第一名原因為空氣污染及「二手菸」引發之呼吸道感染問題,每年造成全球五十七萬幼童死亡。
近年來,國際上陸續推出之新興菸品或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類菸品(如:電子煙),尚未明定管理機制。此類產品,或因具有新奇感,或因含有各式口味之添加物,或因免於課徵相關稅捐,而具有價格競爭力,已逐漸以各種管道,進入國內消費者手中。而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二0一九年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美國麻州、密西根州、舊金山州、紐約州、加州、及南韓、印度亦已陸續立法禁止電子煙。
有鑑於此,本法修正草案特增列類菸品之定義,並明文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及廣告,以杜絕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至傳統菸品以外之菸品,則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必要之特定菸品,公告指定其製造、輸入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興菸品之管理需要。
基於所有菸品及類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加強管制,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為使本法更臻周延,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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