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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發布人:衛生組

發布單位:學務處|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菸害防制法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菸品燃燒後可釋放出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九十三種屬致癌成分,十五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臺灣每年約有二萬七千人死於菸害,平均每二十分鐘就有一人;三十五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每年約一千四百四十一億元,占全國GDP的百分之一點零六,顯見其對個人、家庭及國家之影響至為重大。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發表之「Inheriting a sustainable world: Atlas on children's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報告指出,導致五歲以下幼童死亡之第一名原因為空氣污染及「二手菸」引發之呼吸道感染問題,每年造成全球五十七萬幼童死亡。

近年來,國際上陸續推出之新興菸品或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類菸品(如:電子煙),尚未明定管理機制。此類產品,或因具有新奇感,或因含有各式口味之添加物,或因免於課徵相關稅捐,而具有價格競爭力,已逐漸以各種管道,進入國內消費者手中。而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二0一九年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美國麻州、密西根州、舊金山州、紐約州、加州、及南韓、印度亦已陸續立法禁止電子煙。

有鑑於此,本法修正草案特增列類菸品之定義,並明文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及廣告,以杜絕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至傳統菸品以外之菸品,則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必要之特定菸品,公告指定其製造、輸入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興菸品之管理需要。

基於所有菸品及類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加強管制,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為使本法更臻周延,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增訂類菸品定義,依其製造之原料及使用方式與菸品區分之;並酌修菸品、吸菸及菸品廣告、菸品贊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 修正其他菸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以菸品計量單位支數或重量較高者,課徵健康福利捐。(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審慎評估新興菸品之可能危害,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菸品,於製造或輸入前,應由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以強化對新興菸品之管理,並授權訂定風險評估方式,以強化管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 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主要可見面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修正條文第七條)
  • 增訂禁止加味菸品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之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修正條文第九條)
  • 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方式為廣告。(修正條文第十條)
  • 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購菸年齡至二十歲,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為確保國人於室內公共場所能免於二手菸之危害,刪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並增訂酒吧、夜店未設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為禁止吸菸場所。(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增訂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配合禁菸場所及吸菸區之設置管理等檢查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增訂違法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罰則,並考量區分違法情節,修正裁罰之類型及金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訂定依據,回歸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發佈日期:2020-06-10

下架日期: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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