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9年10月6日桃教人字第1090090732號,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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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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