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銓敘部考量退休團體仍可能聘用適用勞動相關法令人員之情形,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作業規定第6點至第8點規定,增訂退休團體申請經費補(捐)助時,應填具3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同時明定申請經費補(捐)助之退休團體如有缺漏應檢附之各項文件,經銓敘部通知其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件不予受理,至切結內容不實之退休團體,得追繳已核給之補(捐)助經費,並列為3年內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二、本作業規定業經銓敘部 110 年 1 月 21 日以部退四字第 1105316987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相關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 銓敘法規 > 法規動態 > 退撫司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2-03
{{ $t('FEZ014') }}2021-03-05|
{{ $t('FEZ005')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