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本府110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000341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日(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三、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五、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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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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