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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