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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發布人:衛生組

發布單位:學務處|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倘發現未成年學生吸菸,學校除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處置外,依規定吸菸學生須接受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倘未成年學生間有互相供應菸品之行為,得以違反同法第 13 條之規定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一)

執行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1、

本府衛生局:辦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2、

本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未滿18歲者吸食或持有電子煙之防制宣導教育等有關事項。

 

3、

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18歲者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之必要調查等有關事項。

 

(二)

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菸(煙)害防制文宣及資訊,可逕至本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或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查詢。



發佈日期:2021-04-28

下架日期:2021-05-2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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