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
如有意擔任「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預定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者,請於111年5月20日(五)前填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參附件)後逕送人事室。
說明:
一、 旨揭選舉及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二、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111年10月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三、另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行政院110年5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322號函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支給,主任管理員為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員為2,200元、監察員1,800元、預備員1,800元。
四、 請有意擔任「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請於111年5月20日(五)前填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參附件)後逕送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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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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