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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謝文瑾小姐(電話:02-7736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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