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民國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154934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如各服務機關有依退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主動申辦所屬公務人員命令退休案,或有所屬退休人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請依本次修正後條文及前開來文規定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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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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