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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申請摘要
1.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
(2)於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2.申請人:
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3.限制:
每戶最多補助2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
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4.申請期限:
113年度9月1日至9月27日(五),將申請資料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初審。
5.申請資料:
(1)申請書(洽教務處註冊組)
(2)補習證明書(洽教務處註冊組)
(3)領據(含學生或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洽教務處註冊組)
(4)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或證明已繳教務處者免附)
(5)6月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須註明原住民族別與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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