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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3點第1款,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自115年7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鮮乳相關問題,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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