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詳情請參閱附件,有意申請同學請於9/30前洽註冊組
已申請桃園市原民局清寒及優秀獎學金者,不可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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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獎學金,鼓勵學生持續努力向學,表現特殊才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學校申請學生獎學金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五、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前點第一款學業優秀獎學金:
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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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9-11
{{ $t('FEZ014') }}2026-10-11|
{{ $t('FEZ004')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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