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部分修正: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校長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辦法第6條、第7條。。
(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修正: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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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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